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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优惠有哪些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五)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六)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增值税。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八)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十)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涉农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含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涉农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十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涉农企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涉农企业,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十五)小型、微型涉农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契税优惠政策

(十六)涉农企业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十七)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涉农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十八)涉农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hetong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hetong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十九)涉农企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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